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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版权纠纷打不停,编剧屡遭侵权如何破? 发布时间:2015/7/29 15:00:14   来源:凤凰网

         近几年剧本纠纷很多,编剧维权事件接二连三,张雅文关于《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侵权诉讼;麦家关于《暗算》署名权的诉讼;电视剧《牟氏庄园》女编剧王伊因向剧组讨薪而遭制片方人身安全威胁的事件;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案;乐视影业与光线影业、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编权版权纠纷;电视剧《姥爷的抗战》、《我姥爷1945》及编剧鲍光满的版权纠纷;编剧李亚玲与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陈思成剧本纠纷;电影《霸王别姬》编剧芦苇、李碧华版权纠纷;《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纠纷案等,这些关于版权的博弈问题到底出在哪?

 

         编剧行业不规范,相关法律不完善

 

         王兴东(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说,编剧是原创剧本的著作权人,掌握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取得报酬权、许可摄制权、改编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翻译权、荣誉权、继承权”等14项权利,在影视条款中,法律特别规定了剧本“享有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利”。目前国内编剧的权利受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署名权,把编剧的名字安排在字幕后部等不显著位置;未经原作者同意,随意在“编剧”中加入他人名字;由于导演掌握后期制作,将作品署名为“某某导演作品”,有意放大导演作用;在影视剧中看不到编剧的署名等。侵犯荣誉权,综合评奖有意不给编剧申报奖项,故意压制编剧。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某些导演不经编剧同意随意篡改剧本情节,本末倒置、歪曲主题、颠倒主人公、增加不必要角色等,严重损害和影响原作的完整性。

 

        有专家指出,剧本版权是诞生影视版权的源生权利,在影视产业进入版权经济时代,剧本是第一轮参与版权竞争的。凡是影视产业发达的国家对编剧的权益均设有严格的法律保障。美国编剧曾于2007年举行大罢工,希望取得互联网、手机内容版权分成的权利,最后他们成功获得了2.5%网络发行权的分成。但是,中国的编剧连首次许可使用报酬都无法得到保证,谈及在网络、手机上的权益分成,那是遥远的期待。

 

         影视公司“拿来”剧本引发争议

 

         影视产业发展至今,有一部分公司单纯追求数量,忽视剧本质量,导致这类公司对于创新的需求减弱,影视产业逐渐走向快餐化、商业化。还有一些公司在审稿及编剧时未能规范操作,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采取“拿来主义”,在主观上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造成了侵权。由于抄袭剧本而导致影视剧无法按期播映,将会严重损害影视剧的票房,风险巨大,制片公司应慎重审查剧本的版权情况。而且,部分传统的影视机构自己生产剧本(编剧)自己消费剧本(拍摄),即便有交易也是通过圈子里的人际关系“私相授受”。这种交易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大牌编剧获得了超值价格,绝大多数年轻编剧的作品价值被低估,形成了编剧行业的“二八效应”。

 

        在影视剧的整体构思上,部分公司并不是进行创新,而是模仿国外的一些影视剧,在剧情上高度相似,包括剧照都模仿他人的创意,这种现象值得反思。虽然《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只对表达方式进行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的整体发展,创新成为文化产业的制高点,一味地模仿无疑会在竞争的大潮中逐步落后。

 

      “规范之路”任重道远,市场有无出路

 

        市场面临的现状,并非只是立法缺陷所致,编剧要多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以严谨的合同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以坚决的行动来进行事后的维权。影视公司在剧本创作环节必须严格把关,以降低影视剧拍摄的法律风险。在互联网发展的大环境下“中国影视文学版权拍卖大会”为影视行业搭建了多渠道供需平台,为编剧与影视机构搭建了一个有效的桥梁,并促进新型“剧本交易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