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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1600元欲索回,不是离柜概不负责吗? 发布时间:2017/12/16 14:17:28   来源:央视新闻

本文来源:新华社 央视新闻

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见“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近日,浙江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

秦女士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出了类似差错,双方真的都可以不用负责吗?

看到这个消息,央视新闻的网友们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支持秦女士的做法,坚决不退:

@清远:不退,我们错了,银行不管,他们错了,我们也不管!

@Montage:既然写出了这样的标语,就要相互遵守啊,银行不负责任,个人为什么要负责呢?何况这是银行的差错,我们没有责任替他买单。

@远方:这似乎是对银行霸王条款的回击,什么叫概不负责,伤人也伤己。

@(洁)然不同:我觉得秦女士并不是真的不想给多的1600块钱,而是银行的规定不公平,为什么给少了就概不负责,给多了就要退回呢?

@Y.A.N:为什么钱少了银行不负责,钱多了客户要负责?可以看出客户并不是想占有这千把块钱,而是希望任何条文公对私都是公平的。多给了客户的钱客户要还,银行少给钱了也应查监控查记录把钱补上,而不是“离柜概不负责”这样推诿自己的责任。

有人表示,钱还是要退的,只是这“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着实让人不舒服。

@Wsy的微信id:是我我会还给银行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放那样的牌子,也只是提醒客户谨慎。真的多给银行,我相信银行也会还给客户的。这个社会需要互相信任,需要多多传递正能量。

@新发:我不同意秦女士的做法,你应该把银行多给你的1600元钱退给还银行,这样才算得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刘和根:秦女士本该按银行提示,当面点清。多了就该退还。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容易。

@组织上的人:如按规定是不应还给很行,但在道义上还了好。

@亮晶晶🐯:虽然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一定程度上有些苛刻,但毕竟属于好意提醒,以免引起不必要纠纷。而秦女士若退还多余的钱,也是一个人高尚道德素养的体现。所以我认为是否退还也是对一个人人格的考验,期待秦女士的处理结果。

那么,在银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是如何处理的呢?

当面没点清的钞票怎么处理?

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在柜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多收了储户的钱叫“长款”,少收了叫“短款”,“长短不可相抵,就算一天下来出了两笔问题,库里的钱总数没问题,还是得一笔笔清。”

自查出短款情况,虽然确认当事储户耗时较长且有时催收困难,但因为在业务流程上属于十分严重的差错,银行方面会尽一切可能尽到告知义务。

如果出现长款情况,是否储户离柜就无法维权?工作人员表示,“只要能够调取监控或者使用单据证明确实少给了钱,我们实际操作中肯定会返还的。如果因此被投诉,工作人员全年的奖金都会受到影响,网上说银行方面拒绝返还钱款,基本都是误解和讹传。”

“对银行来说,只有账平或不平的区别,只要账目对不上,无论长款短款,我们都一样头疼。”工作人员说。

“离柜概不负责”的声明是不当条款

银行有权声明“离柜概不负责”吗?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法律专家表示,“‘最终解释权’原本是一个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却时常被商家用来逃避相应责任。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这些声明都是制定方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所公布的不当条款。

据了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拒绝返还银行钱款是违法行为

如果我碰到了这种事情,应当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多拿钱不还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负责?这是许多人所关注的话题。

法律专家建议:

“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出现银行少给钱款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可以向银行方面交涉请求观看监控,银行方面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如果出现了多获得钱款的情况,也一定要积极配合银行工作,及时将超额部分返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据悉,民法通则第92条清楚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律专家表示:“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一时情绪波动以此开玩笑还能够理解,但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旧拒不归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