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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古董发现货不对,上诉退钱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6/8/20 17:34:25   来源:上海法治报

  除投资股票和购买房产外,近年来竞拍古董收藏渐渐成了不少市民首选的投资领域。然而,竞拍古董不但要有雄厚经济实力,更要有一双“慧眼”,因拍卖行只对征集的拍品作参考性的表述,而是否为赝品的风险则需由竞拍人承担。

  日前,静安区法院对一位古董收藏家状告上海某拍卖公司,要求返还竞买价款及佣金的7起案件予以判决。

  古董收藏家看走眼

  年过半百的徐京(化名)是来自秦淮河畔的一位资深收藏家,酷爱古董收藏的他为能拥有喜欢的藏品,经常会收集拍卖信息,光顾江浙沪一带的拍卖行,实地参与一些竞拍活动。2014年下半年,徐京获悉本案被告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将在年末举办预展及拍卖活动,于当年12月26日至27日藏品预展期间,徐京亲临实地拿到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卖图录介绍书,他相中了其中有着千余年文化历史的宋古茶盅4件、宋建窑乌金釉兔毫盏等37件拍品。

  面对动辄上万元的拍品,拍卖现场志在必得的徐京屡屡举牌竞拍,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竞价,徐京最终共拍得上述各类瓷器古董37件。拍卖现场的他顿时就被周围的竞拍者称之为眼光独道,可谓大手笔之作。

  不久,徐京的满腔热情很快就熄灭,原来一些圈内同行在把玩徐京拍得的古董时,对古董拍品的年代及真伪有怀疑,这显然使得徐京脸上挂不住了。为此,徐京先后多次找到拍卖公司提出要求将拍品退货。

  拍卖公司认为,拍卖场上的举拍是一锤子买卖,竞拍者须对自己的竞拍行为负责。但为了安抚徐京,拍卖公司找到拍品委托人陈述了徐京的状况,希望双方能妥善化解此事。最终经拍卖公司努力,在征得拍品委托人的同意后,对徐京其中的16件拍品作了退回处理。而剩余拍品委托人则不同意退回。

  起诉要求退古瓷器

  与拍卖公司交涉未达目的,徐京于是在2015年8月中旬,分别以7次拍卖举牌拍得古董的纠纷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所拍得价值27.6万元的若干件拍品判令无效,返还竞买价款及佣金。

  徐京诉称:藏品预展期间,拍卖公司负责人之一的张某曾介绍,涉案的古董都是有来历的文物,还称该次拍卖活动已获得市文物部门的许可。在张某如此鼓骚下,徐京才在拍场中多次举牌并成功竞得了涉案拍品。鉴于双方多年交往熟悉的程度,拍卖公司还将他的竞拍佣金标准统统从成交价15%,下降至12%。10天后,他向拍卖公司支付了竞买的全部价款及佣金。

  徐京说,事后经他调查了解到,上述拍品并不是像拍卖公司所说的是宋代文物。徐京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徐京在诉讼中提供了9份证据,其中有证人证言,还有鉴定分析报告,证明涉案拍品为现代仿古制品等证据。

  法庭上,拍卖公司不认同徐京的全部诉讼请求,声称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艺术品竞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徐京以前曾多次参加过各种场合的拍卖会,身为竞拍人应该了解拍卖行业的规则和流程。公司在此次拍卖会之前进行过预展,徐京及其朋友在预展时对拍品进行过仔细的查验,徐京拍得拍品后再作反悔,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公司表示,图录中对于拍品的描述只是参考性的意见表述,拍卖规则中明确注明拍卖公司对拍品的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徐京提出拍卖公司负责人之一张某曾告知他,拍品是大运河挖出的宋代文物。经核实张某并无此番陈述,而徐京更没有任何证据佐证。

  同时,徐京此次共拍得37件拍品,之后徐京又表示反悔要求退货,为妥善解决纠纷,拍卖公司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中16件拍品做了退货处理,剩余部分拍品因委托人不同意导致无法退货,徐京要求撤销合同但不能证明拍卖公司存有欺诈的故意。

  此外,徐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要双倍赔偿缺乏依据,拍卖公司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性买卖,徐京是投资者而不是消费者。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艺术品拍卖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不论徐京是否是第一次参加拍卖,图录上登载的委托竞投登记单和拍卖规则均提示,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图录仅对拍品的年代、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文字,供竞拍者参考,拍卖公司还提示竞拍者要详尽阅读和理解上述拍品规则,徐京签字确认已认真阅读了拍卖规则。现在又辩解是因为相信专业拍卖公司,没有详细阅读拍卖规则,该行为是徐京怠于行使权利。

  徐京虽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该证人与徐京是朋友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凭该证人证言无法证实拍卖公司承诺对拍品真伪瑕疵的担保责任。而且,鉴于拍卖公司就本次拍卖会进行了审核申报,取得了拍卖许可资格,尽管在申报清单中有拍品标注的年代,有的拍品未标注年代。不管是否标注年代,拍卖规则已经提示竞拍者对拍品年代、真实性拍卖公司仅作参考性意见。

  庭审中,徐京提出要对拍品的年代进行司法鉴定,因拍卖公司已申明对拍品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以拍品的年代鉴定与本案的责任无关,法院对徐京要求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判决徐京7起案件均败诉。

  一审判决后,徐京不服。徐京从7起案件中挑选了涉及宋古茶盅4件、宋建窑乌金釉兔毫盏及宋建窑兔毫盏3起案件提出了上诉,被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